
公告日期:2025-07-09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开、公平、公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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