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年度预算进行融资规划,在年初时拟定当年的融资额度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或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含本数)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 70%
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含本数)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含本数)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融资
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本数)、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
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
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未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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