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7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666 号希顿国际广场 B 座 20 层
电话:028-83338385 传真:028-83338385 邮编:610041
目 录
一、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二、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 5
三、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9
四、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0
五、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0
六、 达威股份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1
七、 本激励计划对达威股份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1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11
九、 结论意见...... 12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2F20250236-0001 号
致: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威股份”)的委托,担任达威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达威股份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
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四)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五)本所同意达威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达威股份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达威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六)本法律意见仅供达威股份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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