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666 号希顿国际广场 B 座 20 层
电话:028-83338385 传真:028-83338385 邮编:610041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2F20250236-0002 号
致: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依据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6.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8.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涉及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实<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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