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其职责、权限与履职保障,强化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配备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背景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必要专职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股权管理、内幕信息登记等事项。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禁止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符合下列任一条路径:
1.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3.取得注册会计师(CPA)证书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含《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提名、审核与聘任程序
1.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时,提名人和候选人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并提供简历、学历证明、资格证书、任职情况说明等材料。
4.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及通讯方式等资料;通讯方式变更的应及时报送更新。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与其他职务的职责边界,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学习,按要求参加后续培训。
第九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律所专职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并维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董事会发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或运行问题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及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内容;按规定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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