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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40:45 股吧网页版
农尚环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及连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动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及连续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申请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继续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 2 个交易日披露辞职的相
关情况,并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除按照本制度第四条及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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