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运行、职责履行等相关事项,提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其规范、高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机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的资格和应承担的义务除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得提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由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提供公司及受评人员的以下
有关情况与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惩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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