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关联方分为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关联方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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