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在财务、投资、资产抵押、担保、重大决策等方面的行为,对公司资源、资产投资等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提高公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二章 治理结构和决策管理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四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其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监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对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七条 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八条 各级子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还应当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合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制度。
如相关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或需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控股子公司应事前将该等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待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后,控股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委派人员或公司股东代表应按照公司的决策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公司有关部门及公司委派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要求和督促各级控股子公司遵守前述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须在会议召开日至少5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公司的发展规划下做好规划细化和实施方案;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应当服从公司总经理的领导。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须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合同(单个业务超过100万元),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在审议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法务部、财务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并由公司派出人员根据公司意见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对重大合同进行表决。合同签署后,应报送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书面形式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由其董事会按照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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