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履行职权,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进行审议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公司亏损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应当特别说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方案、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负责审
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
酬。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的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独立董事外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年度薪酬方案及业绩指标达成
情况领取薪酬。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
是岗位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报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
权责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与经营周期内目标绩效达成情况及贡献程度挂钩,根
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中长期激励收入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
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化制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
长期激励方式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配套实施相应的绩效考
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的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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