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总和。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本制度规定权限进行批准或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附属公司(以下称“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 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 公司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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