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对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的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报董事会批准,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并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组织内部检查,评估内控缺陷并监督整改;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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