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上述需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余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向董事会报备。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对外投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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