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准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套期保值对象所列明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上述内容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他财务相关负责人及子公司及其管理层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签署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一切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经服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交易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二)CBG 和 SCBG 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经服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经服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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