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鹏盛 A 核字[2026]00022 号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深圳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目 录
1、 鉴证报告 ...... 1-3
2、 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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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同心大厦 21 层 2101 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 0755-82926578 传真:0755-82926578
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鹏盛 A 核字[2026]00022 号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对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贵公司募集资金 2025 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报告是我们在实施必要审核程序的基础上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其效益实现作出的保证。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本报告须盖骑缝章方为有效。
2
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朱海英
中国·深圳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天炜
2026 年 4 月 24 日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8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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