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1365 号
致: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河精密”、“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就与横河精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横河精密的验资、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及授权
发行人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系列议案,批准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发行人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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