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 三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孙)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 四 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五 条 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 六 条 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 七 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作出审批决定。
第 八 条 除委托理财等《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 九 条 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还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
第 十 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标
准的,应当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
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 十 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
资作出决策。
第 十 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
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 十 三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代表,参加投资标的相关会
议,并在对应审批权限范围内进行表决,董事长可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 十 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
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总经理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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