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4 20:52:17 股吧网页版
先进数通:《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5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要求的任职条件,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提交相
关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