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北 京 先 进 数 通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维护
全体 股东的 合法权 益,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募集 资金监 管规则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 称《创 业板上 市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 第 2 号 ——创业 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募 集 资 金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或 者 其 他
具有 股权性 质的证 券,向 投资者 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
括公司为 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 三 条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专 款 专 用 。 公 司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应 当
符合 国家产 业政策 和相关 法律法 规, 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
会责 任,原 则上应 当用于 主营业 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
新能 力。募 集资金 不得用 于持有 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 以买卖 有价证 券为主 要业务 的公 司。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
份、 可转换 公司债 券购买 资产并 募集 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 四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持 续 关 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 管 理 和 使 用
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 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
安全,不 得操控公司擅 自或者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 五 条 公 司 会 计 部 门 应 当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设 立 台 账 ,
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 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 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与
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 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
险或 者内部 审计机 构没有 按前款 规定 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 董事会 报告。 董事会 应当在 收到 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 告。
第 六 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通 过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或 者 公 司 控 制 的
其他 企业实 施的, 公司应 当确保 该子 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本办法 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 七 条 公 司 应 当 审 慎 选 择 商 业 银 行 并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以 下简称 “专户 ”),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经董事会批 准设立的
专户集中 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 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 八 条 公 司 应 当 至 迟 于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一 个 月 内 与 保 荐 机 构
或者 独立财 务顾问 、存放 募集资 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 银
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 “三方 协议”)。 三方协 议签
订后,公 司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三方 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 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 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及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
存放金额 ;
(三)公 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 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 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 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 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专
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
知及 配合职 责、保 荐机构 或者独 立财 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 业银行、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权利、
义务及违 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
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