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充 分 发 挥 审 计 委 员 会 对 公 司 财 务 信 息 、 内 部 控 制 、
内外 部审计 等工作 的监督 作用, 健全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 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 《上 市公司 独立
董事 管理办 法》等 法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和《公司 章程》,制 定本
细则。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 二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三 名 , 为 不 在 公 司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的 董事, 其中独 立董事 两名, 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第 三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具 备 胜 任 工 作 职 责 的 专 业 知 识 、
工作 经验和 良好的 职业操 守,保 证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
工作 职责, 勤勉尽 责,切 实有效 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 部控制 ,促进 公司建 立有效 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 报告。
第 四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任 期 与 公 司 其 他 董 事 相 同 , 每 届 任
期不 得超过 三年, 任期届 满,连 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
不得 超过六 年。期 间如有 成员因 辞任 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 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 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 委员会成员 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或者 欠缺会 计专业 人士, 在新成 员就 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
第 五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持 续 加 强 法 律 、 会 计 和 监 管 政 策
等方面的 学习和培训, 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 六 条 公 司 为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足 够 的 资 源
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
审计 部负责做好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
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 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 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 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 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 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 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 和法律资料;
(七)其 他相关资料。
审计 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须予以 配合。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应当 如实向 审计 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保证 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 七 条 公 司 披 露 年 度 报 告 的 同 时 , 应 当 披 露 审 计 委 员 会 年 度
履职 情况, 主要包 括其履 行职责 及行 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 情况等。
第 八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每 季 度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 两 名 及 以 上 成
员提 议,或 者召集 人认为 有必要 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 委员会会议 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 会议的形式,在保 证全体
参会成员 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
公司 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相关资
料和信息 。
第 九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
审计 委员会 召集人 不能或 者拒绝 履行 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 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成员主 持。
第 十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亲 自 出 席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 并 对
审议 事项发 表明确 意见。 因故不 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
议材 料,形 成明确 的意见 并将该 意见 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 代为出席。
每一 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 成员委托,授权委 托书须
明确 授权范 围和期 限。独 立董事 成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
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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