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即不足 5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该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 该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 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
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 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
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
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
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 见证该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师姓名;
(八)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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