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
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
豁免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条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
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
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
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
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
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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