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
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主营业务范围投资和非主营
业务投资的统称。
第三条 主营业务范围投资是指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以及延伸产业链(包括产品的延伸
或技术的延伸)为目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贸易和服务。
第四条 非主营业务投资包括:
(一) 对外股权投资,是指跟主业无关的,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
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
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
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产品所进行的投
资;
(三)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
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
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
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
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
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
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
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证券事务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并
提出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
部门和各子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
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评估,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
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董事长。
第十二条 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董事长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
并就认可的项目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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