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
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
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八) 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
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
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
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管理日常工作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
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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