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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0 19:06:20 股吧网页版
朗科智能: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
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董事会应当决议解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会应当决议解聘。

第六条 总经理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离任内部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制定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

(九)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降级、加减薪、奖惩与辞退;

(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制;

(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四)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三)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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