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组织实施。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
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5)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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