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总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本制度规定权
限进行批准或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附属公司(以下称“控股子
公司”)。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对外担保的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反担保不视为对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除前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发生额计算。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的对外投资,所涉金额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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