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的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报董事会批准,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
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签发召开临
时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
(二)召集人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
决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等方式进
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工作程
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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