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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0 19:06:25 股吧网页版
朗科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
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该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并定期披露投资项目的
实施进度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半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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