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窗口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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