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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0 19:06:26 股吧网页版
朗科智能: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从原生资产派生出来的外汇交易工具,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品种具体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货币掉期、利率掉期)、互换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期权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余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批后操作,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朗科智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业务需求部门)将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提供给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形成具体额度方案。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负责对财务部提出的额度方案进行评估并报告总经理进行初步审核,总经理初步审核通过后将该方案提交董事长,并由董事长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或必要时召开股东会对该方案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额度方案进行具体操作并向财务总监汇报相关进度。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并建立交易台账、检查交易记录,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财务部负责人向财务总监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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