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
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
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为保障审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董事会赋予审计部的主要权
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
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8、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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