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释义
若未作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制度中具有以下含义: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专业人士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