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
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如有,下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其他支出。
第六条 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 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形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际占用;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公司应对其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 应及时完成整改, 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大股东关联方使用时, 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 履
行审批程序, 签订使用协议, 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并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 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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