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并确保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挂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二)内部董事:应根据其担任的其他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高管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及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及中长期专项奖金等,具体按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在公司担任
经营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一)公司如发生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重新考核,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金额。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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