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薪酬指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薪酬,包括但不限于年薪、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相符合,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
(三)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四)绩效薪酬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分配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原则。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者方案。
第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担任全职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确定,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构成,非独立董事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1、基本薪酬为公司根据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责与岗位等级确定,包括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特殊能力津贴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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