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确保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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