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前款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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