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信息报告义务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机构,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风险;
(五)上述事件的持续进程。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该事项发生前的商
议筹划阶段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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