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
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
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
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总经理在公司相
关制度的授权下对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上述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
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
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投资概预算、筹措投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和财务管理,检查、监督预决算执行情况,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配合总经理完成项目投资效益评价,协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等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及付款手续。
第十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
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应由本规则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
资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含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由相关部门提出投资方案并组织调研,召开专题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的投资项目(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在符合以下条
件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方案并组织调研,由总经理组织评估论证,报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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