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的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九)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
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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