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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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古鳌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4 月 1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4号),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1225 弄 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8 日 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9,292,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70%。
基于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83,2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0%。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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