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分、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证券投资部为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报送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投资部报送信息。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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