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施或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上市规则》第 7.1.1 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成交(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对外担保除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成交(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对外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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