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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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智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集智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集智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集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集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集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集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集
智股份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集智股份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集智股份持有浙江省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100762017394J 的《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00.5147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楼荣伟,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为杭州市西
湖区三墩镇西园三路 10 号,营业期限为 2004 年 6 月 2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制
造、加工:全自动平衡机、机电设备、控制系统光电设备、新材料;服务:振动测试技术、平衡技术、平衡自动修正技术的研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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