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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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智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集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集智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集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集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集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
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集智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集智股份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12 月 5 日,集智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2025 年 12 月 22 日,集智股份公告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74)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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