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智股份”“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关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公司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信息披露、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业务层面的人力资源、财务报告、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担保业务、研究与开发、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管控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与收款业务、采购与付款业务、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管控以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定性标准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
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时间后,未
得到整改
重大缺陷 3、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4、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5、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中未能发现
该错报
6、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或无效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
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
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缺陷分类 资产潜在错报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利润潜在错报
重大缺陷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计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
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1% 报表营业收入的 1% 表利润总额的 5%
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 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 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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