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61-8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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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61-8 号
致: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超新材”或“公司”)委托,担任三超新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三超新材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超新材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三超新材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本次作废事项,三超新材已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2025年4月24日,三超新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24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作废第二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60.27万股限制性股票;由于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69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本次合计作废129.27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2025年4月24日,三超新材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作废事宜。
3.2025年4月24日,三超新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作废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三超新材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之“二、(三)”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退休、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或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而离职的,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去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69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应当由公司作废失效。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指标 A1 A2 A3 A4
2023 年度营业收 8.00 亿元≤a, 7.20 亿元≤a< 6.60 亿元≤a< a<6.60 亿元,
第一个归 入(a)及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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