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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1 20:25:02 股吧网页版
三超新材: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1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未来三年内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和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实现稳定现金收入预期的要求,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也要兼顾投资者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期望,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度)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2、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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