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ST路通 公告编号:2025-058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8,693,594.34 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占用资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按照年利率 4.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一审已判决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5、针对本次诉讼涉及的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7 月、8 月
以资金占用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资金占用方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相关案件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路通视信”)于 2024年 7 月获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民事起诉状》并下发了《应诉通知书》【(2024)粤 0104 民诉前调 15382 号】等相关材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财务总监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04 民初 27372 号】,判决结果如下: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占用资金 8,693,594.34
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占用资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按照年利率
4.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蓝宇、黄茂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 7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马海钦、王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 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 元;
6、驳回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79,645.26 元,由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 79,234.39 元,由被告林竹在 79,234.39 元范围内、被告蓝宇、黄茂钦在 55,464.07
元范围内、被告马海钦、王迪在 39,617.19 元范围内连带负担;由第三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10.8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关联诉讼事项
针对前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7 月、8 月以资金占用方宁
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云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告,向余姚市人民法院及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云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其中资金占用方浙江余姚宏晟置
业有限公司余姚宏晟、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云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诉讼过程中已主动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相关案件已终结,关于资金占用方宁波余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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